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的条件 高等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管理规定(令第9号)

行业动态2022-11-04 22:00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接收和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条例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外国公民的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按照“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收外国学生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外国留学生接收工作。各地区、各学校,负责各地区、各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接收工作。对外国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项目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须经教育部批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设校级领导,负责在校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外国学生管理制度,设置外国学生事务集中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类别、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办法,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人数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名额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外国留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学生的专业应当对外开放。新设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五条 外国公民申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入学条件,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的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来华留学人员进行入学资格考试、考试或者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决定。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应当参加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招收参加国家计划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费招收校际交流的外国留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收已经被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外国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收学校的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供外国学生来华学习。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包括:本科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

教育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中外政府签订的协议和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的条件,每年进行奖学金资格审查。评价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外国留学生,将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外国学生的需要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奖学金。中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学生的学习,根据外国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外国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外国学生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的条件 高等学校接收外国学生管理规定(令第9号)

第二十五条 汉语是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学生,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为外国学生开设英语等外语专业课程。接受外语学术教育的外国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用中文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学生进行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按照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在校进行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但在选择执业或执业地点时,应遵守涉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材料的,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籍。高等学校对外国学生实施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述处罚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外国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或实事求是的学历证书,对取得学位的外国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根据要求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外国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要教育外国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重我国社会公德风俗。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学生参加政治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和鼓励外国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在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有利于留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学生可以在校园内成立社团,在中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作,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设立跨学校、跨地区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园内严禁传教士和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经高等学校批准,外国学生可以在校园内指定地点和区域举办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他国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言行。德。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学生可以校外住宿,但应当按照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收费标准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宗教活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进出境携带、邮寄的物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持普通护照和“X”字或“F”字签证进行学习登记。来华学习6个月以上的,凭《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签证海外办事处申请“X”签证;对来华学习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提交《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处申请“F”字签证;以团体形式来华的短期学生也可以申请“F”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公务、专用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礼遇签证来华的,如需在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出具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他们的祖国表示他们将放弃在中国的学业。有关特权和豁免的说明,请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持外事部门批准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字或“F”字签证;根据双边协定免签证来华的官员或特殊护照,赴高等学校学习或深造的,应换用普通护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字或“F”字签证;持非“X”字、“F”字签证来华的,如需在高等学校学习或深造,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X”字或“F”字签证。公安局的。外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 ”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持接收学校的邀请函,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留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收学校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随行家属申请签证延期。

第四十五条 学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必须到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应当立即出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学生,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学习期间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的条件,居留许可填写事项如有变更,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学生转入外地,应当到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学生在学习期间暂时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须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学生毕业、结业、就学、辍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外国学生被责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没收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者缩短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限。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收外国学生,由教育部批准,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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