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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该文件已作废。
上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沪工作若干规定
沪府发[1992]23号
1992 年 7 月 27 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生来沪参与经济建设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发挥科技专长和对外交往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取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自费出国留学,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和留学回国资格的,取得来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生,可申请来沪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对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机构。其下属的上海市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来沪留学人员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沪在国家机关、民族、集体、乡镇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山西省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也可以在外(境)外企业驻沪机构工作。 (公司);可在上海市单位、中心及外省市工作,或受聘为驻国(外)信息员、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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