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出国留学中介费用大约为多少,促进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留学专项资金。为规范留学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支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的资金。人员回国,开展留学管理。花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需要,经专家评审、公平选拔,出国留学、进修、交流、科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 出国留学基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基金管理职责和要求,确定基金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出国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出国留学项目、出国留学人员数量和留学结构。出国人员等,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及其他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编制出国留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留学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出国留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出国留学预算的编制依据包括:
(一)留学资助预计人数及各类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需要和业务费用标准;
(三)预计各项收入规模;
(四)历年留学经费结转及结余情况。
第九条 出国留学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年终,各单位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留学基金年度结转余额按照财政部结转余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获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用于出国留学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按照合作协议,在出国留学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取得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
第十四条 留学资金收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截留、挪用、挪用。
(三)全部收入用于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有条件的捐赠收入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预算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支出。其中,资助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支出、留学回国资助支出和其他资助支出。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培训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出国留学人员缴纳留学机构学费、注册费或培训费的费用。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资助的留学生奖学金和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生出国留学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自费留学生。
(三)困难地区补助,是指国家公派留学生赴条件困难国家(地区)提供的特殊生活补助。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生毕业后出国和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公派留学生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型、留学国家、留学状况等因素,可全额或部分享受上述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和成绩突出的留学生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费用包括:
(一)选拔及后续管理资金,是指用于开展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遣、违约追回、后续管理等工作的资金。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生联系,开展对留学生的宣传教育出国留学中介费用大约为多少,组织和支持留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留学生出国前语言、文化、心理、安全、职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项目类型包括:
(1) 国家政府资助的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共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办研究生;
(四)国家资助的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政府交流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九)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出国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出国留学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困难地区奖助学金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和国家财力等因素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的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发展情况确定。国家的财政资源。
第二十三条 出国留学经费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困难地区奖学金、助学金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给留学生。
学费、注册费、培训费由驻外使(领)馆代缴。
国际旅费、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支付。
科研活动回国经费按照受资助人员单位或者教育部确定的其他分配方式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分的管理。出国留学资金,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留学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留学资金进行核算核算监督。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留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隐匿、截留、挪用、挪用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经费浪费、材料设备损坏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案人员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主要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对留学经费使用效率进行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