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赵超)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0年11月,随着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完成,原人事部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其中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1991年3月,原人事部印发《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要坚持从严要求,原则上可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随后,一些地方开始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工作。
1998年7月,原人事部印发《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通知要求,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这一通知明确提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2007年3月,原人事部印发《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2013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职称外语改革将进行试点,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划分,突出实践要求。
目前,职称外语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3个专业类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全部为客观题。
从2005年度开始,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各语种、级别、专业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依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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