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按照约定的转让对价(现金补偿不扣除)作为转让所得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因为预先约定的赌博条款,
如果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净利润目标,则转让方自然人需向受让方进行现金业绩补偿。转让方询问:“自然人取得的补偿能否抵扣股权转让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向转让方退还多缴的个税?”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当目标任务没有实现时,赌博各方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整。一种方法是现金调整。当转让方未能实现业绩目标时,
原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另一种是股权调整,即转让方实际控制人回购全部股份并支付固定回报,或继续以约定的低价向投资者转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现金调整被用作赌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
也就是说,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本案中的赌博协议不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1.对赌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和单价不确定。转让方因未完成目标任务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补偿,是对合同签订之初双方确定的价格的调整,也是对股份数量的调整。通过调整数量,调整转让单价,通过调整使价格更加合理。
因此,股权的转让和收取只是合同的一部分。我认为在合同初始阶段获得的资金只能作为预付款,这样操作才能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详见第9条和第10条。第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
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二是对赌协议的收益和成本不确定性。在现金对赌协议中,如果转让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则需要向购买方支付补偿,而补偿实际上需要调整净资产。因此,转让方对投资者的补偿应视为对成本的调整。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
转让方应减少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名义的款项、资产和权利,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由于67号文规定,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均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转让方支付的补偿款和违约金是否也要相应冲抵股权转让收益?
三是股权转让协议未完全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转让方目标任务的完成应视为本合同生效的条件。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合同为附条件合同。
只有当所有附加条件都满足时,合同的履行才能真正完成,只要条件没有完成,协议就不会完全生效。
基于以上三点,我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应为在合同真正完成之前,所有附加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时。因此,转让方应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编辑:陈航、陈桂芳、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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