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如何落户上海?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实施细则!

行业动态2023-01-09 08:00佚名

城市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或者至少是其中之一。 城市的出现是人类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的高级形式。 当我们选择城市时,我们在选择什么? 丹尼尔·贝尔说:城市不仅仅是一个地方,更是一种心境,一种生活方式的象征。

比如,一位选择住在成都的朋友说:留在成都,是因为它的包容。 无论你是什么,平庸或非凡,衣服或鞋子或花哨的衣服,它都对你一视同仁,没有人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你。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24小时小吃和小酒,全球时事和老宅的温馨,前卫与古老并存,总之是一座适合居住的城市。

如果您已经在澳大利亚学业有成,打算回国发展自己的抱负,您是否考虑过在上海定居? 落户上海真的那么好吗? 众所周知,上海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带动了“长三角”地区乃至整个长江流域的发展。 上海户口也因此成为全国最难落户的城市之一。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在沪永久居留实施细则

第一项的求和基础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归国人员上海永久居留申请工作,根据《公安部通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归国人员安置有关政策》(工通字[2010]1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留学人员安置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用人权,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本市方向,注册资金100万元。 在本市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非法人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上级法人注册资本不得1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归国留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境)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国内“211”高校学士、学士或硕士学位(见附件1)(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机构、中国科学院硕士毕业生统称“211”高校毕业生) 、并在该国(境)外大学取得硕士学位; 或取得国内非“211”大学学士、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取得世界500强大学(境外)硕士学位; (境外)外国高校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和硕士学位(不含大专起步本科学位和HND等形式)。

3、获得世界(境外)500强大学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境外累计学习时间须在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取得国内外学历)(海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不包括大专起步本科学历和HND等形式)。

4.取得国内硕士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国(境外)进修并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纳税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项、第3项条件,且已取得国外(境外)大学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须出国留学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 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外(境外)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专科起步本科和HND形式),同时,同一单位最近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达到上年水平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倍,个人纳税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二)来沪创业的归国留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外(境外)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本科及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四条条件,来本市创业的归国人员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后期股权转让及注资),个人持股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本人最近连续6个月参加同一单位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纳税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500强大学排名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学校名单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 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归国留学人员国外(境外)研究生院校参考名单)。 以上名单将在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发布后加入新增院校名单,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上公布。 12月31日前。同时,留学生在国外(境外)高校取得的学位,应当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生回国后直接来沪工作,累计失业时间不超过2年;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为1年(含)以上,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含)以上(如有本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合同,申请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后完成); 归国留学人员的年龄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至少满5岁。

派遣人员不属于回国留学人员申请上海永久居留的范围。

第四条 提出申请

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来沪常住,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引进的海归人员应是本单位急需紧缺、发挥重要作用并打算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与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证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还必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明(上级法人公章)须加盖)及上级法人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的剩余有效期应当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永久居留申请表》(附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归国留学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留学归国人员来本市创业,应当与所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发票(零税发票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件。

第六条 留学生回国须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2)国外(境外)毕业证书及成绩单; 国外(境外)进修证明(须附有资质翻译机构的译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本科及以上学历证明,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

(三)出国(境)外留学前在中国取得的相应最高学历证书; 出国(外)前为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动或已离职; 有境外工作经历(境外) 如有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税单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需附上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译文)。

(四)护照、签证及一切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 出国前有农业户口的,须在原地“农转非”后申请; 学习期间被注销户口的,须附上90日内有效的户口簿注销证明。

(5)上海市住址证明。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应当提供房产证; 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住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如果您已婚,请提供结婚证; 如果您离婚,请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以及判决书。 如果您持有外国结婚(离婚)证明,您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 孩子的出生证明(如在国外出生,还须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合法的出生证明。

(8)上海市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证明; 档案已在上海的,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期限由社会保险系统规定;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补缴的,缴费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劳动合同单位相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匹配的,不予认定;新入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须提供在职或在编制内任职的相关证明); 回国后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须附劳动就业手册或备案单位出具的非就业证明。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更正通知。 通知所有需要补正的材料,并约定补正时限。 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批准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批准落户名单汇总上海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各区县公安部门。 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批准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表、人员调动登记表等批准文件的制作。

(七)申请单位收到附有相关证件的批准文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移交等手续。

第八条 等待处理

归国留学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永久居留,年度总量有规定,按获批先后顺序自动排队等候。 对超过当年控制总量的,继续受理审查,审查通过的,下一年度依次办理。 在获得新的配额之前,将暂停发送暂停名单和制作批准文件。

第九条随行家属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回国前必须结婚,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上)及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的子女在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随迁范围。

配偶回国后结婚的,按本市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如需随同搬迁的,应在提出申请时与申请人一并提交; 配偶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办理定居手续。

申请人子女如需随迁,如子女在中国境内出生,须在父母(母)原户口办理出生登记,一并报送; 申请人如在上海落户后提出随同搬迁,须按本市避难政策办理。 如果孩子在国外出生,应与申请人一起提交; 如果孩子还没有回国,可以在回国后申请补充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请上海市永久居留申请表》(附2寸证件照片一张,儿童免填)。

(2)配偶及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上海市住址证明、配偶在中国境内的最高学历证明(如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外学历及学位证明》、护照, 签证和所有出入境记录) , 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孩子出生在国外,提供外国出生证明和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和签证,出入境记录); 在普通高中就读的16周岁以上子女如需随迁,提供在校证明。

(3)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 或离职证明。

(4)放弃随迁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放弃随迁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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