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一般性指标包括(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新闻资讯2024-04-19 09:05留学世界

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1〕12号)和来宾市卫健委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县级评价主体责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项目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一般性指标包括(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和当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绩效评价、资金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评价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事先公布评价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和安排,全面覆盖被评价乡镇机构,以适当形式公布客观真实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评价方案符合实际,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指标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加强对评价组成员的培训,强化评价过程的质控,不断提高评价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自治区和来宾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评价方案,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评价。

(四)逐级评价,县乡覆盖。健全和完善县、乡两级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县级评价乡镇、乡镇评价村级和执行机构自评的主体责任,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的结果经复核后可计入国家和自治区绩效评价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乡覆盖的绩效评价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坚持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评价结果好的奖励,差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并举一反三,逐级追踪问题整改情况,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评价对象和内容

(一)评价对象。县级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计监督所等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县中医院等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乡镇评价的对象主要是乡镇辖区村卫生室。

(二)评价内容。绩效评价主要针对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4个部分(详见附件)。

1.组织管理。局相关股室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等情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计监督所等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局相关股室协调县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评价实行千分制,县级对乡镇级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的参考分值分别为100分、100分、650分和150分;乡镇对村级的评价分值为100分,按《武宣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武宣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卫发〔2020〕35号)执行。对评价指标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各部分内容和各指标的分值。

四、评价方式

(一)分级评价。按照分级评价的原则,根据我县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明确县级负责绩效评价的机构和具体人员,由局机关相关股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计监督所、县中医院等承担项目指导和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乡镇评价由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和业务骨干组成。县、乡评价组人员要相对稳定,熟悉业务,积极开展分级评价工作。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评价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评价,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每年1次,结合平时季度督导开展日常评价,每年评价的机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评价,同时至少抽查20%的行政村卫生室开展评价或复核,县级评价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卫健委。乡镇对村级评价每半年1次,分别应在当年的6月、12月底前完成,结合平时季度督导开展日常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卫健局基卫和妇幼健康股,由基卫和妇幼健康股汇总呈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具体方法。现场评价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五、评价步骤

(一)制定评价方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评价指标不少于国家和自治区的内容,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评价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评价样本。县级评价乡镇、乡镇评价村级采取机构评价全覆盖的方式进行,县级评价或复核村级采取随机抽取样本村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评价人员。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评价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评价覆盖范围,组成评价组,开展评价前培训,明确评价职责和任务,熟悉评价工作要求,统一评价标准和方法。

(四)收集评价材料。现场评价前,被评价机构需要准备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评价机构的自查评价报告、自查评价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实施现场评价。

1.现场核查。听取被评价机构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报,按照评价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评价机构的项目自查评价情况。

在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等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评价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要全面、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要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形式保留,以备复核。

2.评价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3.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评价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被评价机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质量控制。现场评价要严格遵循评价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绩效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评价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评价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评价数据、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评价结束后,由评价机构及时组织专人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并汇总、分析评价数据,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县卫健局基卫和妇幼健康股汇总。同时,整理保存评价过程资料,总结评价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评价工作总结,上报市卫健委。

六、结果应用

(一)及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公开”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市卫健委报送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向被评价机构通报评价结果。

(二)将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县级评价总分为1000分,原则上年度评价的奖励分数线不低于950分,评价总分达到900分及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不扣减补助资金。原则上有罚有奖,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均扣减20000元补助资金,所扣减补助资金依次奖励评价排名靠前的单位,被扣减的经费由机构从业务经费中补齐,确保年度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降低。如我县代表自治区、来宾市接受绩效评价获得奖励,所得奖励将适当奖励被抽检的单位,反之,如被扣减经费,则对被抽检的单位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经费。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对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评价机制,落实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向深度、广度发展。

(二)保障工作经费。局机关财务股要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切实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申请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足额申请经费,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规范评价工作。县级要加强对乡镇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评价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培养,提高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评价中的应用地位,充分听取评价人员和评价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评价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评价工作监督,建立评价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评价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评价的质量和效率,实行严格的追踪问效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工作。

附件:武宣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乡镇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对象

评分细则

评价办法

分值

1.组织管理

1.1管理体系

1.1.1分工协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明确卫生院内部科室基本公卫工作职责分工,加强临床科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职责,并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村级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开展培训、指导各4次,得10分,缺少1次扣2.5分,扣完为止。

开展工作职责分工通知、文件,开展工作的记录。重点查看业务指导、检查、督导等相关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参与、协助或独立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和地方上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有关项目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服务责任区域,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提供服务,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服务,得10分,否则不得分。

核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区域划分要求、人员分工要求和按照服务责任区域开展工作的记录、资料。

10

1.2管理落实

1.2.1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熟悉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操作,能实现:①及时录入和更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上传数据;②具有统计汇总功能;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信息系统互联互通;④开展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收集的有关数据的利用;⑤开展与医疗卫生服务相关系统的信息共享;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公开。以上5个功能齐全得20分,每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核验单位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掌握系统的应用情况,机构对信息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关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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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管理(100分)

1.2管理落实

1.2.2人员培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培训的情况和成效,包括:乡镇卫生院机构中有关人员和村医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其中村医培训每季度培训不少于1次,每次要求有培训通知、签到表、日程安排、培训课件、培训照片等,资料齐全得10分,每次缺少1项扣0.5分。

查阅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的有关资料。

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抽取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现场问卷调查或评价,满分10分,以实际成绩计算得分。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中,随机抽取部分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问卷调查或评价。

10

1.2.3项目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包括电视、报纸、广播、海报、折页、标语、网络、短信、入户宣传、面对面宣传等多种形式,有一种形式得2分,满分10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项目宣传的有关通知、资料和活动记录。

10

1.组织管理(100分)

1.3绩效评价和信息报送

1.3.1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和信息报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建立机构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内部绩效评价,主要是:①乡镇卫生院开展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评价;②乡镇卫生院工作报表。已按时、按频率、全覆盖所有机构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的得20分,每漏1个单位扣2分,扣完为止;已按时报送报表和总结材料的得10分,每漏1次扣2分,扣完为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评价工具、评价结果和有关补助资金分配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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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预算执行

2.1.1预算执行率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进度。年度资金支出进度低于80%的本项不得分,执行率高于80%(含80%)的按比例得分,得分=预算执行率×25分。未进行专项核算,导致不能核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的,本指标不得分。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数/实际到位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年度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报表、会计账簿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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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管理(100分)

2.1预算执行

2.1.2村卫生室补助到位情况

乡镇卫生院

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得满分30分。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度项目工作要求和村医完成项目工作的评价结果,落实相应年度补助资金特别是新增部分的情况。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医完成项目工作的评价结果与村医结算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经费拨付村卫生室的得30分,否则不得分。

乡镇卫生院村医分工要求、村医评价结果、乡镇卫生院专项支出明细账,村卫生室或村医补助发放有关凭证,以及对村医的实际访谈核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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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财务管理

2.2.1资金使用合规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工作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向目标人群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合规使用资金,按照资金使用合规率×30分计算得分,合规率=1–不符合规定资金额/预算资金总额×100%。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在评价年度项目支出的有关会计凭证,免费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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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财务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情况。设立专项核算,被抽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专项核算得15分,不按照要求设置专项核算,或仅单独设置辅助账核算不得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在评价年度项目的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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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650分)

3.1健康档案(55分)

3.1.1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辖区内在管的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历年累计规范记录服务信息,推动档案使用的情况。(一)现场评价。从已建档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人群中各随机抽取1份、一般人群抽取3份共10份电子健康档案,查阅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与居民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的规范记录情况。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得满分;低于要求值的按比例得分;发现1例不真实档案的扣10分,扣完为止。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人数=报送的覆盖人数×(抽查符合覆盖标准的人数/抽查数)

辖区常住居民数、报送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数和覆盖率。查阅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记录,结合居民访谈(面对面和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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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3分,扣完8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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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2健康教育(35分)

3.2.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教育印刷资料:①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手册和医学科普读物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②印刷资料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③当年更新补充印刷资料种类不少3种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在候诊区、咨询台、诊室等区域均放置有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在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公众咨询活动时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有关区域健康教育资料放置情况及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实物、印刷资料清单、发放记录及印刷凭据(印刷厂送货单或出库清单等),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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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健康教育音像资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①乡镇卫生院在门诊候诊区、健教室、观察室内等区域均有播放设备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缺少播放设备或播放设备损坏的不得分;②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③播放音像资料每年至少更新补充2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每个区域音像资料播放时间不少于2500小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播放音像资料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播放设备、音像资料播放记录、音像资料清单等资料,核实音像资料实物(网络下载资料应刻录到光盘或存到U盘中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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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2健康教育

3.2.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时更新:①乡镇卫生院设置宣传栏数量≥2个、村卫生室设置宣传栏数量≥1个,每个宣传栏设置位置符合服务规范要求及面积≥2平方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②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更新至少6次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③宣传栏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场地、实物和更换记录(附照片)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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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健康知识讲座:①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村卫生室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次数达标的得4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②每次讲座受众不少于20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③健康知识讲座中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档案资料,包括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活动的通知、活动记录表(附相片)、签到表、授课课件(教案)等,每次活动以上资料齐全的视为开展,资料不齐全的不能计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不计入健康知识讲座次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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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开展公众健康咨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公众健康咨询:①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的得5分,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中要有一定比例中医药的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档案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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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2健康教育

3.2.6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规范开展的得5分,现场核查发现每少开展1次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查5个病人的门诊日志或病历;查看5次上门访视工作记录表并打电话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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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预防接种(70分)

3.3.1建证建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及时为辖区内所有0-6岁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档案(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个案)。统计适龄儿童建证率、建卡率。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建证率和建档率达100%不扣分,每下降3%,扣1分,扣完为止。

入户或在托幼机构、小学调查辖区10名适龄儿童,统计其预防接种档案(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个案)和接种证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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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册儿童建档个案信息完整性≥95%,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达标不扣分,每下降1%,扣0.5分,扣完为止。

通过广西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查询完整率,完整性统计设置条件包括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地址、父亲/母亲姓名、联系电话。

5

上年度出生儿童个案建档重卡率≤0.1%,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达标不扣分,每上升0.1%,扣0.5分,扣完为止。

通过广西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查询重卡率,重卡率统计设置条件包括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父亲或母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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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3预防接种

3.3.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全年各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均≥90%(其中含麻类疫苗第1、2剂接种率≥95%)得25分,不达标的每种疫苗扣5分,扣完为止。

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查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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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每季度通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开展查漏补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扣分,每少一个季度未开展系统查漏补种工作扣1分,扣完为止。

查看每季度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查漏补种工作开展情况记录。

4

报告数据质量好,查询最近10日内疫苗出入库信息与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接种日志信息,符合逻辑(±2%)不扣分,不符合每种疫苗扣2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2种免疫规划疫苗,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客户端近10日内接种日志与相应疫苗出入库对比。

4

疫苗(非出生接种单位不统计卡介苗)损耗系数达到国家要求不扣分,一种疫苗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查看全年本点疫苗接种/本点疫苗出库数与接种数,计算损耗系数。

4

设立独立防保组,专职防保人员≥3人不扣分,不达标扣4分。以相关文件或人员分工为准。

现场评价。

4

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评价,1、含麻疹成分疫苗第2剂接种率≥95%;2、流脑A+C疫苗第2剂≥90%;3、白破二联疫苗≥90%,均达标不扣分,其中一种疫苗接种率不达标扣3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一所小学,随机抽查上一年度一年级学生20名(≥7岁),核对系统中相应儿童疫苗接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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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4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70分)

3.4.1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为0~6岁婴幼儿规范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并将信息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儿童电子健康档案。随机抽查10份儿童保健手册,一份不合格扣1分;核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未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抽查《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核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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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第4、5、6年每年1次。要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6-8月、18月、30月龄分别进行一次血常规检查;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儿童健康管理相关信息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抽查儿童健康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随机抽查10份《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出现不真实、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不完整的一份扣0.5分;未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与《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不相符的,一份扣2分,扣完为止。

抽查《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核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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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4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3.4.3新生儿访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访视相关信息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完整、真实。计算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比例,同时,核实新生儿访视服务的真实性。新生儿访视率≥90%得15分,新生儿访视率<90%,得分=(新生儿访视率/90%)×15分。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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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儿童健康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计算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人数比例,反映儿童健康管理的数量,同时,核实儿童健康管理的真实性。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得13分;低于要求值的,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3分。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6岁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6岁儿童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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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儿童系统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计算年度辖区内0-3岁儿童获得相应频次服务的情况,反映儿童健康管理的质量,同时,核实儿童系统管理服务的真实性。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得15分;低于要求值的,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5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内0-3岁儿童接受系统管理人数/年度辖区内0-3岁儿童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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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执行

3.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70分)

3.5.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评价年度辖区内在孕13周前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并获得相应孕早期健康服务的孕妇人数比例,同时,核实早孕建册记录的真实性。在孕13周前,孕妇首次产前检查时为孕妇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并将信息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孕产妇电子健康档案。早孕建册率≥92%得10分;早孕建册率<92%,得分=(早孕建册率/92%)×10分。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3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妇产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妇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0

3.5.2规范开展孕期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孕早期健康管理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进行标注。分级管理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孕16~20周、21~24周、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孕期健康管理。随机抽查10份《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填写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不完整的一份扣0.5分;未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与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不相符的一份扣2分,扣完为止。

抽查《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核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0

3.项目执行

3.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3.5.3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产前健康管理率≥90%,得13分;产前健康管理率<90%,得分=(产前健康管理率/90%)×13分。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3

3.5.4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得15分;低于要求值的,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5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辖区内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5

3.5.5规范开展孕产妇产后访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第一次产后访视在产妇出院后7天内上门服务。第二次在产后42天至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或原分娩机构进行检查。随机抽查10份《广西母子健康手册》,结合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或电话回访核查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出现不真实、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不完整的一份扣0.5分;未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

抽查《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核对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0

3.5.6产后访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产后访视率≥90%,得12分产后访视率<90%,得分=(产后访视率/90%)×12分。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妇出院后28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查看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或电话随访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12

3.项目执行

3.6老年人健康管理(70分)

3.6.1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已管理的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年度内获得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并且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无误的情况。反映老年人年度健康管理真实、及时、合规完成管理数量和质量。核实老年人年度健康体检的真实性。发现造假的每份扣5分,扣完70分为止。

辖区内老年人口数,老年人健康管理记录、健康管理档案。

70

(一)现场评价。抽查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计算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指标要求值得60分;低于要求值的按比例给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人数/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人数=报告的规范管理人数×(抽查符合规范管理的人数/抽查数)。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10分,高于或低于10%按比例给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项目执行

3.7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40分)

3.7.1高血压患者任务完成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管理人数,反映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一)现场评价。任务完成率=年内辖区内完成健康管理的人数/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数。任务完成率高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12分;低于100%的,按比例进行扣分,扣完12分为止。

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数,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记录、健康管理档案。

1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3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7.2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年度内获得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健康服务的情况,反映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同时,核实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的真实性。发现造假的每份扣5分,扣完25分为止。(一)现场评价。抽查10份高血压患者健康档案,规范管理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指标要求,得20分。低于要求值的,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0分。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表、健康管理记录,以及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

2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5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项目执行

3.8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40分)

3.8.12型糖尿病患者任务完成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管理人数,反映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一)现场评价。任务完成率=年内辖区内完成健康管理的人数/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数。任务完成率高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12分;低于100%的,按比例进行扣分,扣完12分为止。

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任务数,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记录、健康管理档案。

1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3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8.2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年度内获得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的健康服务的情况,反映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同时,核实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的真实性。发现造假的每份扣5分,扣完25分为止。(一)现场评价。抽查10份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档案,规范管理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指标要求,得20分。低于要求值的,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0分。

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表、健康管理记录,以及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

2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5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项目执行

3.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40分)

3.9.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1、患者患病报告率=符合6类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患者总人数/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1000‰,患病报告率要求达到4.5‰,达到4.5‰及以上得10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0分。2、剔除不符合6类严重精神障碍诊断的档案,须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有诊断但无诊断证明材料的,每份扣0.1分,扣完为止。下列情况视为有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出院信息、发病报告信息、疾病证明书(须有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须有医生签名和用药记录)、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复核意见(须有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有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的疾病证明材料。

查阅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患者健康档案,将不符合6类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档案剔除后计算患病报告率。

10

3.9.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一)现场评价。抽查20份在管1年以上并符合6类重性精神疾病诊断且有诊断证明材料的患者档案,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完整的随访管理记录,反映社区在册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质量。社区在册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90%,得12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2分。

查阅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患者健康档案,基层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记录和随访记录、健康管理档案。

1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5%范围内,得3分。高于或低于5%的,每高(低)1%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项目执行

3.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3.9.3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一)现场评价:抽查20份在管1年以上并符合6类严重精神障碍诊断且有诊断证明材料的患者档案,下列情况视为不规范:①健康管理档案相应表单及内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要求;②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空项、漏项或错项在3项及以上;③1年内缺健康体检记录,或一般体格检查、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等错漏项3项,或血压、血糖任一项未填,且没有注明原因;④没有达到《服务规范》要求频次;⑤最近1年内随访记录中,无危险性评估的,或空项、漏项或错项在4项及以上;⑥对判断病情不稳定患者,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转诊;⑦无用药情况记录(不服药患者除外);⑧随访分类不正确;⑨随访时限不正确。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值,得满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10分。抽10份打电话核实真实性,发现造假的每份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查阅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患者健康档案,基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记录和随访记录、健康管理档案,以及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

15

(二)复核。现场评价与报表自评之间的差值在10%范围内,得5分。高于或低于10%的,每高(低)1%扣0.4分,扣完5分为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报表

3.项目执行

3.10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服务(40分)

3.10.1传染病疫情报告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报告与处理传染病病例。报告率达100%得15分,否则得分=报告率×15分。

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和处理记录,传染病报告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15

3.10.2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传染病病例要及时、准确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达100%得15分,否则得分=报告及时率×15分。

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传染病报告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15

3.10.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年度内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及时性。①每月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主动搜索并记录完整,得5分,否则得0分。②报告率达100%得2.5分,否则得分=报告率×2.5分;及时率达100%得2.5分,否则得分=及时率×2.5分。没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主动搜索记录并记录完整的得10分,缺1个月扣1分,无主动搜索记录的得0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记录等有关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10

3.项目执行

3.1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30分)

3.11.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职业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等相关信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按规定制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登记表》,信息及时报告率100%得15分。未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2分;事件已造成人体危害的每次扣5分;不按规定填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报告登记表》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关制度,相关工作记录,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以及对有关信息进行电话或现场核实等

15

3.11.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次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1)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有关单位本底资料且建有相应专业分户档。有本底资料且建有相应专业分户档得4分,没有本底资料或没有建相应专业分户档不得分,每少一行业扣1分,扣完为止;(2)抽查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机构、职业卫生有关单位等共10家的巡查登记表、记录表,按规定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有关单位巡查(访),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巡查登记表》、《巡查(访)记录表》填写完整、准确得11分;未按规定开展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有关单位巡查工作,或巡查(访)登记表、记录表信息不完整,存在错误,每发现1家(份)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有关资料,电话和实地调查,巡查单位等方式

15

3.项目执行

3.12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45分)

3.12.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按照国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年度内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反映老年人中医药服务数量。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指标要求值,得23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3分。

辖区内人口统计数据,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记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体质判定标准表。

23

3.12.2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0-36个月儿童,按照国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年度内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反映儿童中医药服务数量。同时,核实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指标要求值,得22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2分;现场抽查5份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核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1份不合格扣3分,扣完为止。

年度辖区内0-36个月儿童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服务记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以及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

22

3.13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45分)

3.13.1肺结核患者管理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年度辖区内已纳入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与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肺结核患者人数的比例。反映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数量。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得25分,低于90%,得分=实际值/90%×25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档案,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25

3.项目执行

3.13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3.13.2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辖区内确诊并纳入管理的肺结核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年度辖区内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人数与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的比例。同时,核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真实性。规则服药率达到90%以上得20分,低于90%,得分=实际值/90%×20分。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档案,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肺结核患者服药记录卡,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0

4.项目效果(150分)

4.1健康档案应用

4.1.1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对辖区内在管的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1年内规范记录服务信息,推动档案使用的情况。从已建档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人群中各抽取1份、一般人群抽取3份共10份电子健康档案,查阅1年内与居民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的规范记录的比例。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得满分;低于要求值的按比例给分;发现1例不真实档案的扣10分,扣完为止。

查阅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记录,结合居民访谈(面对面和电话)记录。

15

4.项目效果

4.2重点人群管理效果

4.2.1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最近一次随访的血压控制达标人数的比例,反映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病情控制的效果。抽查10份高血压患者健康档案。血压控制率达到要求值得20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0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记录。有条件的地区,现场随机抽取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测量血压。

20

4.2.2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控制情况,最近一次随访的血糖控制达标人数的比例,反映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病情控制的效果。抽查10份糖尿病患者健康档案。患者血糖控制达到要求值得20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0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记录。有条件的地区,现场抽取已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测量血糖。没有条件测量空腹血糖时,采用糖尿病患者随机血糖控制达标值进行判断。

20

4.2.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稳定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社区随访管理并未失访的在管患者,最近一次随访时为病情稳定和基本稳定的患者人数比例,反映健康管理服务对患者病情控制的效果。随机抽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档案10份,检查随访分类是否正确。患者稳定率达到80%以上得20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0分。

查阅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档案、随访记录。

20

4.项目效果

4.3知晓率与满意度

4.3.1居民知晓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了解城乡居民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服务的知晓程度,以及对有关健康知识的知晓程度。抽查20个城乡居民,知晓率达80%以上得25分;低于要求值,得分=实际值/要求值×25分。

电话抽样调查或入户调查。

25

4.3.2居民综合满意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了解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态度、方便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的综合满意程度。重点调查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人群。抽查20个服务对象,满意率≥80%的,得25分;满意率<80%的,得分=实际值/80%×25分。

电话抽样调查或入户调查。

25

4.3.3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了解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情况、工作环境、个人发展、个人待遇等方面的综合满意程度。抽查20个对象,满意率≥80%的,得25分;满意率<80%的,得分=实际值/80%×25分。

随机抽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25

分值合计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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