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依法申请工作许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第三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具有从事所申请的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与所申请的工作相应的学历或者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向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并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离境,并办理离境手续。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