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籍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入籍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的出生国籍者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后代,定居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经中国政府批准定居在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入籍程序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本人护照
有效的外国护照
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护照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效的外国护照
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护照或者有效的外国护照
因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第九条 审批程序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
第十条 宣誓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经批准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由国籍事务机关进行宣誓。
其他国家入籍宣誓词法国:
各位乘客,请你们放心,无论你们身在何处,法国永远是你们的家。
欢迎来到法国,祝你们旅途愉快!
德国:亲爱的朋友们,欢迎来到德国,让我们共同迎接未来的美好时光!
德国永远欢迎您!
加拿大:加拿大,一个充满希望和机会的地方,我们欢迎您成为我们的一员!
祝您在加拿大度过一个成功的、快乐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