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期案件中,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的责任认定

旅行百科2024-02-14 12:52:3151data

鲁法案【2023】598号

(图片来源网络侵联)

集装箱超期案件中,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中国外运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长荣行(保函中简称贵公司)出具《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2021年初,中国外运公司向长荣公司预订了舱位。

经确认,货物为四个40英尺的玻璃器皿集装箱,装货港为中国青岛,卸货港为德班。货物在青岛港的清关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预计到达南非德班港的日期为2021年2月21日。

2021年1月30日,4个40英尺集装箱在青岛港装船,长荣公司出具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嘉兴公司。2月5日,

作为订舱托运人的中国外运公司和作为提单托运人的嘉兴公司共同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长荣行签发了《申请电放提单货物保证函》。长青公司接受保函后,嘉兴公司将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长青公司。2月24日,

涉案集装箱货物抵达卸货港南非德班。之后,涉案货物因申报品名有误被目的港海关扣留,目前仍在目的港码头集装箱堆场。

目前,各方对集装箱超期使用存在争议。

法院听证会

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实体争议。

嘉兴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托运人,而长青公司是承运人。双方已经订立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集装箱逾期使用的责任主体;第二,赔偿金额。

第一,容器超期使用的责任主体

集装箱是长青公司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提供的辅助工具。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因申报品名有误被海关扣留,导致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无法及时归还,给长青公司造成相应损失。

应由发货人嘉兴公司赔偿。中国外运作为长荣公司的订舱代理人,自愿向包括长荣公司在内的长荣行出具《订舱代理人履约保函》 《申请电放提单货物保证函》,意思表示明确。

应该承认它是合法和有效的。由于托运人申报的货物名称有误,涉案货物被海关扣留。中国外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赔偿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长青公司声称货物被运输到目的港并被海关扣押。基于此,应预测装有涉案货物的集装箱无法在短时间内退回且无法再次投入使用,且损失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继续扩大。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集装箱取回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

长青公司可以通过重置同类型的新集装箱来维持正常运营,并防止集装箱超期使用造成的损失扩大,但长青公司未证明其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因此,截至起诉之日产生的集装箱逾期使用费已远远超过嘉兴公司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对集装箱逾期使用费没有特别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集装箱逾期使用费以更换全新同类集装箱的价格为限。因庭审中各方均主张全新类似集装箱的价格约为3万元,法院认定为3万元。

嘉兴公司、中外运公司应支付长青公司四个集装箱逾期使用费12万元及利息,利息可从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

因涉案集装箱被海关扣押,不受两被告控制,长青公司要求两被告返还集装箱或赔偿集装箱价值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长青公司称,该案涉及集装箱码头的仓储费和货物在目的港的处置费等损失。

提交的相关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无法认定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并已实际预付,故不予支持。长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已被销毁及销毁费用。

法院不支持其关于销毁货物的费用不足的主张。对于长青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嘉兴公司、中国外运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订舱代理是指可以帮助货主直接从船公司订舱位的货运代理人,是货主和船公司之间的纽带。通常,它与托运人和低级别货运代理有着良好而广泛的业务关系,可以为船公司提供广泛的运输来源,并充分利用船舶的载重和船舱容量。

从而创造出色的商业效益。实践中一般称为一级货代。有些代人向托运人或其他货运代理人“发放单据”,他们并不实际操作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目前,该代理仅作为简单的预订代理存在。

一些没有订舱权的二等甚至三四等货代,或者无法直接与承运人合作的小货代,都是通过与同行合作订舱。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订舱代理接受船东的委托向船公司订舱位。

其与托运人共同履行货运代理义务,其法律地位应确定为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嘉兴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托运人,长青公司是承运人,而中外运公司是订舱代理人。基于长青公司与中国外运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中国外运公司对双方的合作模式应该并不陌生。

对《订舱代理履约保函》项下的条款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具有相应的理解能力和风险意识。目前,涉案货物因托运人申报错名被海关扣留,中外运作为订舱代理出具了保函,构成连带责任担保人。

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海洋强国建设的生动例证。该案一审生效,主要是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预订代理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

理顺各方责任,让各方接受和认可法院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了解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海课堂

编辑:石慧

民事诉讼中各类期限及相关规定的梳理

法院裁定被告无责任。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赔偿吗?

信用卡逾期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