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2020年申请海关AEO认证与2019年和2018年不同。不要认为认证标准和要求没有区别。前提是,——,你按照海关要求做过海关业务培训吗?
请不要忘记海关AEO认证标准中要求的海关业务培训应该每年进行一次,而不是集中进行。特别是2020年申请海关AEO认证的企业,除了2020年的培训外,海关还应检查2019年的培训记录。
因此,培训很容易,但能否达到海关要求的AEO认证标准则是另一回事。想了解海关对业务培训标准的具体要求,听果果分享。
P.S .从今天开始,这是2020年海关AEO认证标准的最新一轮解读。根据水果的一贯风格,估计会以3000字开头,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耐心看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要做好AEO认证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如果你受不了,能不能通过认证就更成问题了。
# 01为什么海关业务培训如此重要?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中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当你看座位时,它越重要。纵观整个海关AEO认证标准,第一个实际上是海关业务培训标准,这有点意思。
在日常海关工作中,经常邀请郭子(微信:sunkai0107)帮助进出口企业解决各种海关问题。在此过程中发现,90%以上的海关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
但属于对海关政策了解不足或信息不实导致的海关处罚。就在2月份,深圳的一家加工贸易制造商联系了我。这家公司盲目听从报关行的建议,擅自进行加工贸易,因为它在加工贸易过程中不够谨慎。
最终导致被海关行政处罚,最终被降为失信企业。
也可能是为了省事。通常,进出口企业在寻求解决问题时,只是简单地追求结果而不是过程,这导致他们无法判断结果是否正确的现实,最终是“我相信他说的是对的”。
在海关业务的运作中,所有步骤都是有迹可循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学习和掌握这些海关法律法规自然成为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海关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它还需要公司所有部门的密切合作。在掌握海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减少错误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如果要在企业中实施各种法律法规,包括海关AEO认证,则必须集合所有部门进行统筹安排,而不是由海关部门经理培训一名报关员在互联网上寻找课件进行演示。
以国内某知名电池品牌为例。海关总署第237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号令发布后,公司的核心部门没有集中在一起,只有两三个部门进行了研究。
然后,根据低效的法律法规培训内容,领导做出“AEO认证意义不大”的结论,企业放弃海关重新认证,被降级为一般信用企业。AEO评级被下调仅5个月后,由于企业战略调整,该公司高层开始增加产品出口量和投资建厂。
AEO认证再次变得重要起来。此时重新做AEO认证为时已晚。
这表明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在公司自上而下的学习和实施是多么重要。
# 02建立海关培训体系
要证明海关业务培训到位,内部制度基础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先建立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看似简单,但其实也要理解海关的意图。
培训系统案例
水果受邀参加了数十家企业的AEO认证审查会议,并参观了许多企业的培训管理系统。最有意思的是,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只有一项与培训有关,即《海关业务培训制度》。在我的调查下,
该企业回答说:“我们没有其他培训系统,只有根据海关AEO认证标准准备的这一系统……”。
其实这个回答很有代表性。作为一个标准化管理的企业,不可能没有对普通员工的培训,而这些培训要么没有以书面形式实施,要么只是在员工手册中轻描淡写,有时甚至连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都不清楚。
一个《海关业务培训制度》怎么会突然出现?显然,这种措辞和形式可以被视为为了应付习俗,而企业可能根本没有内部培训的传统。
制度建立的意义
事实上,培训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包括海关业务培训。从海关AEO认证标准的措辞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内部培训体系……”这里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层:培训体系的建立不应仅针对海关法律法规,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只是其中之一;当然,如果你申请AEO高级认证,将需要四次培训,只有这四次培训是不够的。
第二个层次:标准化企业应该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培训管理体系,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应该是这个整个培训体系中的一个项目,这意味着上层管理应该有一个协议。
(3)如何建立培训管理体系
在这里,根据AEO认证100%通过率的经验,水果告诉每个人都应该这样做。
1.在企业层面建立培训体系。就像海关的三级立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公司层面,应建立覆盖各部门培训需求的整体培训体系,其中应明确规定培训组织、管理、申报、实施和评估的通用标准。
对费用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明确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2.建立部门培训方法。培训管理部门调查公司现有的培训计划,然后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决定是否采用各需求部门的自定义培训方法或将其集成到培训系统中。这里果果建议部门庞大的企业可以考虑单独建立各种培训方式。
要符合各部门的实际需求,这样更有利于有效执行,而不是一刀切的管理。对于公司规模和结构简单的企业,可以将各部门的需求整合到培训体系中。
3.员工手册中的培训。一些企业原本只是在员工手册中简要描述了培训内容。其实在完善公司级培训制度和部门级培训方法的基础上,这部分是可以调整的,但员工手册中的培训永远不能代替培训制度。
4.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可能只有海关法律法规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危机管理培训和供应链安全培训。所以要充分重新审视企业各部门的培训需求,不要告诉果果你从来不做培训。
5.不要过度训练。在我看到一些AEO认证文章之前,我提到了各种各样的培训,并且列出了十多种培训,甚至密钥存储和相机检查都需要培训。如果一些企业上市,他们得到了数百种培训。水果觉得没必要,
AEO海关认证的一个特点是它只关注与进出口有关的细节部分。换句话说,贵公司可以有数百种培训,但在向海关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时,以AEO高级认证为例,您只需要这四种培训。从不记得,
不要把各种培训理由强加在AEO认证上,我们AEO不背这个锅。
# 03海关业务培训频率
事实上,海关AEO认证标准中似乎对培训频率有所要求,但达到这一标准不就可以了吗?恐怕不行。
基准定期培训要求
为了弄清海关最基本的培训要求,我们不妨这样做:——。启用全文搜索功能,在海关新认证标准中搜索“培训”,即可在海关业务培训、信息安全、危机管理、安全培训四项标准中找到相应要求。另外,
高级认证和普通认证都有这四项培训要求。
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说海关业务培训,就是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对高级认证要求每年至少举办两次,而一般认证企业要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此类定期培训应当是在上一年度末的培训计划中有所体现的,以高级认证为例,这个两次培训放在次年的6月和12月为宜。只按认证标准每年两次这个要求开展培训就足够了么?那可不一定。
(2)临时培训要求
除了定期培训以外,70%以上的企业都会存在临时培训的实际需求,所谓临时培训主要有两个方面
1. 政策性临时培训。虽然定期培训已经满足企业绝大多数的需求,但是如遇海关总署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布了临时的政策又与企业相关,那么随时可能开展业务培训。就以这次肺炎疫情为例吧,
我们岸谷关务是2020年1月19日(腊月二十五)接到的通知,准备全力保障北京关区进口捐赠物资的任务。因为是临时性任务,海关的各项操作流程也在完善中,所以我们紧急搜集各关区的信息汇总,
同步联系海关、红十字会和药监部门进行流程确认,最终在1月21日形成了完整的操作流程方案,然后紧急组织开展内部业务培训。事后证明果子在当时方案设计上就留有充分冗余,
在后续海关不断完善操作程序的基础上依旧不需要进行修改即可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2. 业务性临时培训。在海关AEO认证标准的单证控制标准中着重谈到了单证复核(报关企业是合理审查和单证复核)环节就有一个差错统计工作,意思就是把在单证复核环节发现的错误退回到制单人员,
同时应当把错误原因给予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对于出现错误较多的情形时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以避免错误反复出现。
3、差错性临时培训。对于有些时候,难免会出现删改单、报关差错的情况,个别情况下可能会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AEO认证标准中的责任追究和改进机制,
在按照改进机制的要求进行处理的内容中,100%需要加入一个培训的要求。比如:针对本次海关的行政处罚,我司负责关务的副总经理牵头联合各业务部门对原因进行分析和检讨,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
以确保不再出现此类差错等等。
综上,AEO认证的海关业务培训的频次不能简单按照一次和两次来界定,要根据上述培训要求在制度中留有冗余。在向海关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时候,需要全面参考企业过往一年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准备。
# 04 海关举办的业务培训算不算
经常有朋友对什么样的培训才符合海关AEO认证的标准,有时候会问果子,公司领导去海关参加培训算不算海关业务培训?其实这是不符合海关AEO认证标准的。
要想明确这点还要从第一部分我们提到的海关培训标准设置本意谈起,设置海关业务培训的本意就是让企业及时了解海关发布的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公司领导充分知悉其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影响,
同时召集有关各部门来参与的一次“内部培训”。
我来举个例子,比如海关总署2019年46号公告就是关于海关AEO认证企业财务指标计算的内容这意味着企业内部负责AEO认证的部门和财务部门都需要有人参加,对于持续性达标进行内部讨论学习。
当然了,如果企业有代表参加海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然后带着培训成果再回到公司内部给各部门进行宣讲、传达,这个内部培训就是标准的AEO认证要求的海关业务培训。
# 05 海关业务培训的内容
在海关进行AEO认证现场检查时,看到海关业务培训的记录时最常见的就是组织了海关AEO认证的培训,看上去似乎最能“契合”海关AEO的要求,但实际上也许并不能自圆其说的。
海关总署关于AEO认证的主要公告都是2018年发布的237号令和2018年177、178号公告。对于新申请AEO认证的企业,无论何时提交申请,要学习这两个公告都是必须的。但如果是重新认证的企业来说,
这两个公告应该存在于2018年的法律法规培训制度中,绝对不应该出现在2020年或2019年的制度中,为什么呢?
因为关检合并之后,海关总署年均会发布200多个最新公告,以2019年为例,总署官网发布的对外公告就多达233份,海关总署设置这条AEO认证标准的本意就是要求企业“及时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海关法律法规”,
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及时性”。换言之,海关要求企业对最新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工作,而不是“炒冷饭”。
在操作层面, 所有新申请AEO认证的企业、2020年海关对AEO进行复审(重新认证)的企业和2019年已经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都应当根据自己申请认证的等级提交2019年度的海关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具体操作时,需要先确认企业的类型,然后确定企业进出口业务涉及的贸易方式和货物类型,然后从这233条法规中筛选出与本企业相关的内容,再进行培训。
那我们应该对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呢?果子(微信:sunkai0107)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了整理,标注出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培训范围,供大家参考。方法都教大家了,如果有需要可以找我要原版文件。
其实提醒各位企业的朋友们,如果要判断一家AEO认证辅导机构是否够专业,让他们提供一次培训讲座课程就知道了,其实很多所谓辅导机构自己连报关都没做过,对海关的业务和法律法规毫无概念,只能照本宣科,
这样的企业恐怕也做不好AEO认证的。
(来源:外贸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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